2021年,家住宜都市的农民工李XX经朋友介绍到胡XX处工作,在宜昌、松滋等多处工地施工。截止到2021年,尚有2万多的劳务费未拿到,多次催要无果后,李XX于当年9月来到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发现,李XX和胡XX没有明确的欠条或借条,也没有胡XX认可的情况说明,只有一些内容模糊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以及李XX自己书写的工地工作流水账。此时,执业证号为14205200010726976、自2000年开始执业的周俊律师介入此案。周俊律师深知此案起诉有风险,但鉴于胡XX和李XX关系未僵,决定通过双方联系收集证据。他指引李XX从微信、短信记录中寻找线索,打印银行转账记录,打电话录音并准备好录音笔录和刻录光盘,编辑微信内容获取证据,还前往公安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该案由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管辖。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周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以电子证据为李XX据理力争。最终经调解,被告胡XX支付原告李XX劳务费15000元,分三次支付,李XX放弃其他诉请。
2025年8月14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刘XX等人在宜昌市夷陵区某村村民家中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25万元,刘XX担任“钉子队长”,三场赌局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他提出刘X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刘XX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刘XX积极退赃退缴,体现悔罪态度;刘XX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庭审中,周俊律师围绕这些要点有力辩护。2026年2月6日,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赌资。
还有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非法持有枪支6支,张X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6只“三有”动物,部分出售、部分分食。周俊律师担任张X的辩护人,发现张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周俊律师会见当事人后,梳理张X在共同狩猎行为中的参与程度等情况,发现其系初犯、偶犯。庭审中,他提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
这些案例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在劳务纠纷中,提醒劳动者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在刑事辩护中,凸显了准确把握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涉及众多法律细节和证据规则,周俊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其执业证号14205200010726976见证了他多年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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