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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春律师从法医鉴定意见差异为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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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4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廷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99人 执业11年
律所: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120151027884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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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廷春律师在代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时,通过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中的关键差异,成功说服法庭认定犯罪未遂及情节较轻,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张廷春律师从法医鉴定意见差异为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

法医鉴定意见中的关键差异

在这起特殊的“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吴X因癌症晚期痛苦不堪,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2017年6月15日晚,徐X驾车将吴X撞倒,吴X于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这一鉴定意见中的“稍有影响”成为案件的关键细节。

发现细节的过程

张廷春律师在仔细研究法医鉴定意见时,对死亡原因和车辆撞击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比相关医学资料和案例,从鉴定意见的文字表述中读取到“稍有影响”这一关键信息,意识到这可能成为认定犯罪未遂的重要依据。

围绕细节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张廷春律师收集了大量类似案例,特别是涉及死亡原因与外力影响关系的案例,用以支持自己的观点。第二步,咨询医学专家,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解读,进一步明确“稍有影响”在法律和医学层面的意义。第三步,整理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在法庭上论证犯罪未遂和情节较轻做准备。

细节在庭审中的运用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张廷春律师详细阐述了法医鉴定意见中“稍有影响”的含义,指出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起到轻微作用,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同时,强调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公诉方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但张廷春律师通过展示收集的案例和专家意见,有力地进行了反驳。

细节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且本案“情节较轻”。综合未遂、如实供述、取得谅解、初犯、悔罪等多重情节,法院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一判决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法医鉴定意见中的“稍有影响”这一细节,成为认定犯罪未遂和情节较轻的关键依据,直接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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