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很多人往往不知所措,要么盲目等待结果,要么病急乱投医,却忽略了一些关键的法律要点。今天就通过两起刑事案件,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的。
案例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操作,未按规定清退剩余物品。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受理此案后,发现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之后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毕某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爆炸物,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孙某、毛某、崔某、田某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案件详情是,毛某通过朋友结识崔某,崔某称可办理贷款挣钱,让毛某找客源并给好处费。毛某联系“某某”找贷款客户,孙某在“某某”指示下,带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到灯塔农商银行办理贷款。张某某成功贷款4.3万元后,崔某威胁其交出贷款,4人分工抽取费用。
王铖律师担任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
通用实操建议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发生后,要留意时间的流逝。如果过了追诉时效,依法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2.研究行为时司法解释: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同,要按照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重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导致案件存疑不诉。
4.积极认罪认罚:如果确实存在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谅解,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5.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刑事案件专业性强,专业律师能从法律角度为你分析案件,找到有利的辩护点。
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这这两起案件中,通过深入了解案情,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
处理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关注追诉时效、研究司法解释、重视证据收集、积极认罪认罚,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刑事案件,不妨联系王铖律师,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为你提供免费的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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