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23时许,在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被告曾X驾驶云A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及护栏路灯设施受损、原告赵X受伤,曾X弃车逃逸。交警认定曾X负全责。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后原告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被告协商无果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此次作为曾X的代理律师参与案件。
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满林强律师分析案件,凭借其曾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的经历,对交通法规和保险条款有深入了解。他指出,上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也无人说明免责条款,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有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合同原件显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满林强律师进一步阐述,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意味着保险人承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观点体现了他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方面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他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其中代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近百余件。
二审中,满林强律师紧紧围绕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这一焦点进行辩论。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即便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仍需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无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未证明有效送达并告知免责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满林强律师获赔率在98%以上,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展现了他高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超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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