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令人关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丁XX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支付部分款项后将房产过户,随后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并逃匿,还伪造公司印章。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而被害人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时,施亚军律师介入了此案。施亚军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5201610650634,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
在这起案件中,施亚军律师面临着诸多难点。首先,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存在争议,需要准确计算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次,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施亚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他指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他还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了合理意见,经查,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采纳了施亚军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除了刑事案件,施亚军律师在商事纠纷领域也有出色表现。2016年,张家港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XX公司委托施亚军律师代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X.14元,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施亚军律师在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为原告进行诉讼。他指出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工程款XXX.14元,原告对其承建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XXX.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施亚军律师承办的这些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刑事案件,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同时,也为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如何寻找从轻处罚情节提供了参考。对于商事纠纷案件,明确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类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处理思路。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施亚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执业证号为13205201610650634的施亚军律师,始终坚持“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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