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遭遇了一场棘手的保险索赔难题。该公司为名下货船投保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后,货船在航行中因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失控碰撞热电蒸汽管支撑墩,造成船舶自身及支撑墩等损坏,公司为此支出27万余元修理费及工程款。然而,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且要适用20%免赔率,仅愿承担6840元理赔责任。
在这困境之下,泥浆运输公司找到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陈宇翔律师执业6年,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续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各类纠纷案件中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接手案件后,陈宇翔律师第一步就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究。他深知,合同条款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他敏锐地捕捉到了“航标”定义这个核心问题。在证据收集方面,陈宇翔律师不辞辛劳,收集了大量关于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以及其具有航标基本功能的证据。他实地考察现场,获取支撑墩实际情况的一手资料,还查阅相关行业标准和案例,为证明支撑墩属于广义“航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策略上,陈宇翔律师运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进行了精彩的辩论。他指出,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他的观点有理有据,逻辑清晰,让法官充分认识到案件的关键所在。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支撑墩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陈宇翔律师始终秉持着“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律师这份工作就是我要追寻的答案。律师的执业生涯千难万艰,但对于信仰法律的法律人来说是机遇、是历练,是通往成功道路上的必然过程,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得走下去,工作、生活中的挫折磨练只会让我不再轻言放弃”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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