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谭嘉虬律师的专业与智慧。
谭嘉虬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8年经验,毕业于南昌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接案时,谭嘉虬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工程款的认定。由于“小学”“县xx镇中心完全小学”未登记设立,无主体资格,这给案件增添了复杂性。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诸多难点。被告小学曾申请对合同的形成时间、公章盖印、樊XX、樊XX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谭嘉虬律师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收集了江西XX公司支行转账凭证及()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这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能够证明年月日被告小学的负责人向原告朱XX转账支付xxxxxx元,且该转账金额已在另案中核减教学楼的工程款。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的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数额。上诉人认为合同存在问题,不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谭嘉虬律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等法律规定,指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相关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在二审中,谭嘉虬律师进一步指出,案涉印章在另案教学楼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使用,且原校长陈述印章是真实的,有力地证明了合同的真实性。正是在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运用上,谭嘉虬律师成功扭转了局面,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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