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周XX(化名,男,19XX年出生),被告是赵XX、杨XX(化名,二人均为北京市XX区后沙峪地区古城XX村民)。2011年X月XX日,周先生与二被告签订了《渔池承包协议书》,约定周先生承包二被告位于XX区后沙峪地区古城村的废弃渔坑,承包期为2.5年(自2011年X月XX日至2013年XX月XX日),租金130万元,需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如约支付了130万元租金,二被告也交付了渔池,还同意周先生将渔池用于填充渣土等用途。
2012年6月,二被告称其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被XX收回,无权再把渔池交给周先生使用。之后,周先生承包的渔池被他人控制,他没办法继续使用。周先生就出资人的意见和被告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当时周先生特别着急,接到渔池被控制的消息后,好几宿都没睡好觉,毕竟这130万不是小数目。无奈之下,周先生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郑XX律师代理此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周先生明确了诉讼请求:一是解除双方签订的《渔池承包协议书》;二是让二被告返还承包费74万元(自2012年X月XX日至2013年XX月XX日期间的租金);三是要求二被告赔偿经营损失11万元;四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法院释明,周先生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剩余期限承包费7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而二被告则辩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周先生,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周先生卸渣土出现问题由他自己负责,租金不退,还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同红律师接受周先生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两个,一个是双方签订《渔池承包协议书》的真实目的及合同效力认定,另一个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承包费应否返还。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周先生梳理案件事实。二被告在2008年和古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以每年2万元租金承包涉案渔池50亩,村委会还出具书面证明许可其转租。2011年,二被告以130万元的高价把渔池转包给周先生,承包期才2.5年。周先生支付130万元后,把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2012年6月,后沙峪镇XX因为该处存在脏乱现象进行整治,把二被告与村委会的租赁协议收回,渔池被XX控制,周先生没法继续使用。
其次,李同红律师协助周先生收集关键证据证明合同真实目的。他们提交了通话录音等证据,录音里周先生请被告杨XX帮忙打听卸渣土事宜,杨XX同意协助;周先生提出自己在2012年X月XX日停止卸渣土,杨XX没否认;双方还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杨XX同意协商解决。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这一用途是明知的。
然后,李同红律师向法院论证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他指出,周先生向渔池内倾倒渣土、垃圾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以每年2万元从村委会承包渔池,却以130万元转包给周先生,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这利益很难通过正常养鱼实现;合同第四条关于“卸渣土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租金不退”的约定,恰恰证明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且默许的,目的是规避法律风险。所以,双方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属无效。
最后,针对合同第四条“租金不退”的约定,李同红律师主张公平返还剩余承包费。他指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涉案渔池已被XX收回整治,周先生无法返还渔池,但他只用了渔池约1年,剩余17个月(自2012年X月XX日至2013年XX月XX日)的承包费74万元应该返还。如果按“租金不退”条款执行,对周先生显失公平。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赵XX、杨XX连带返还原告周XX承包费七十四万元;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经营损失11万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五十元,由周先生负担五百五十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五千六百元。
周先生原本担心这74万承包费要不回来,没想到在李同红律师的努力下,成功拿回了这笔钱。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对法律依据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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