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的复杂博弈中,一场关于担保责任的纷争悄然上演。某银行与被告A、B、C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元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
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尚有本金十余万及利息未清偿。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对于被告C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风险,如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企业将面临巨额的代偿风险。
就在被告C陷入困境之时,谢非非律师接受了委托。谢非非律师从事法律工作4年,始终秉持“崇法、尚德、恪勤、守诚”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他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
谢非非律师仔细查阅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他清晰地厘清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了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他指出,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A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A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A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A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利息;原告A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A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
这场胜利,不仅为开发商成功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了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也为房地产企业处理同类担保纠纷提供了典型的胜诉思路。谢非非律师精准把握阶段性保证、抵押权预告登记、开发商责任等复杂担保的法律关系,用专业和智慧为企业提供了专业、高效的诉讼代理服务,践行着他“崇法、尚德、恪勤、守诚”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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