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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并非仅求胜诉,而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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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7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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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建鹏律师,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转型为专职律师后,兼具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双重视角。他不单纯追求胜诉,而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多起案件中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律师价值并非仅求胜诉,而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很多人认为律师只要能让当事人胜诉就是好律师,实则不然。胜诉并非衡量律师能力的唯一标准,关键在于能否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李建鹏律师,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2018年他转型为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二审庭审中,他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意见,将甲X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罪名变更后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虽然胜诉,但整个过程双方都很疲惫。

另一种情形更值得注意,在甲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甲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他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虽被认定犯串通投标罪,但仅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各方对结果都比较满意。

在李建鹏律师看来,“赢”并非单纯的胜诉,而是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无论是减轻刑罚、变更罪名,还是在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只要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保障,就是真正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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