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西安,涉及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双方就西安XX国际购物中心负二层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总价款暂定653864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XX公司开工后,XX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工程经历初次验收不合格、整改后二次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审定书》,审定工程款为68万元。一审中,XX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公司反诉要求XX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工程款,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唐瑞律师作为西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在二审中,唐瑞面临诸多挑战。对于是否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这一争议焦点,唐瑞协助XX公司提出上诉,主张工程未验收合格,XX公司不具备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验收记录表》和《工程整改验收报告》,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驳回了该上诉理由。在工期违约金方面,唐瑞协助XX公司提交证据,指出案涉工程存在逾期交工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点位变动及装修工程对案涉工程的影响等因素,认定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施工方XX公司,酌定XX公司承担8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部分,同时判决XX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XX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8万元。与一审结果相比,二审对工期违约金问题进行了重新认定和判决。此次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唐瑞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依据的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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