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给某施工企业承建的中学迁建工程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供应结束后,和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了结算,确定了材料款总额,还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施工企业分五次付清剩余材料款。可谁能想到,施工企业只付了一部分,剩下32万余元的材料款和相应利息就没了下文。原告多次上门催讨,嘴皮子都磨破了,施工企业就是不给钱。无奈之下,原告找到了翁鹏威律师所在的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委托翁鹏威律师来处理这个事情。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像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还有付款协议,翁鹏威律师都仔仔细细地看了一遍。翁鹏威律师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一个是施工企业到底要不要对这笔材料款承担付款责任,另一个是相关经手人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提出了好多抗辩理由。他们说和原告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就是个人行为。还说已经把工程分包给别人了,材料款应该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且他们也不能确定这些砂石是不是真的用到了案涉工地。这案子还经过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最后才到了相应的法院审理。更麻烦的是,项目经手人和建设单位接到法院传票后,都没到庭参加诉讼,整个庭审就翁鹏威律师一个人代表原告和施工企业辩论。
在庭审上,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翁鹏威律师要证明原告按照约定把砂石送到了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还和工地管理人员完成了对账、结算。而且项目承包人是以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名义和原告签订的付款协议,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翁鹏威律师还指出,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那是他们企业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又拿不出证据证明砂石没用到案涉工程,所以他们的抗辩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得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和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成立的。法院判决施工企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还要赔偿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第二天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那天的利息损失。同时,驳回了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
一开始,原告面对施工企业的耍赖,一点办法都没有,钱要不回来,心里干着急。经过这次诉讼,成功让施工企业承担了付款责任,把该给的钱都付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翁鹏威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表见代理的成立,让法院认可了翁鹏威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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