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所有涉罪案件都会被起诉判刑。以一起涉及524万余元的串通投标案为例,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此罪,于2024年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涉及两个项目并中标,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造成经济损失,且马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马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周赫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办案经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细节和法律适用,对案件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常见的风险在于,很多当事人可能忽略自首情节的认定,或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无实际损害后果对量刑的影响。有些嫌疑人在被传唤时,未能意识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重要性,从而错失自首认定的机会。还有些嫌疑人不重视涉案行为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辩护时没有充分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周赫律师在处理此案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步骤。首先,及时提出马某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其次,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且无质量投诉和经济损失,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再者,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申请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要重视自首情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同时,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可以通过细致挖掘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善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在法律面前,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遇到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