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和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了《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要为XX公司承接的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提供玻璃供应和安装服务,结算单价是260元/平方米。
XX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施工面积有3,571.2平方米,工程总价款928,512元,还经过了XX公司上饶XX公司盖章确认。可后来项目合作协议解除了,XX公司上饶XX公司只通过案外人代付了31万元,这里面有11万元借款和20万元材料款,剩下618,512元一直没给。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有俩。一是责任主体认定,XX公司上饶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不是该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作为总公司,要不要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作为项目合作方,会不会因为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法律关系性质,案涉合同到底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和管辖认定。
当时XX公司的处境挺糟糕,辛苦做完工程,那么多钱拿不回来,心里着急又没辙。这时候,他们找到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
郑智律师接手后,做了不少工作。首先是固定证据,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明XX公司已经完成了承揽义务,而且工程价款也结算好了。然后进行法律论证,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和XX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在这个案子里,郑智律师辩护意见的核心逻辑就是围绕证据和法律规定。从证据上看,各项合同和确认单能明确XX公司的工作成果和应得价款;从法律规定上,依据相关法条确定责任主体。这样的逻辑切中了案件要害,因为责任主体和合同性质是案件的关键问题。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判决一,XX公司上饶XX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判决二,如果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三,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理由是“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对于责任承担,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一下,XX公司一开始面临着巨额款项收不回来的困境,心里焦虑不安。经过郑智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追回了剩余的承揽款,还明确了责任主体。这个案子能成功解决,关键在于郑智律师对证据的固定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