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拉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梁XX持一份加盖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XX公司)公章的《收条》,主张该公司欠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在一审败诉后,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提起上诉。
肖康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现担任该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以来,他始终坚守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办理过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上千余件。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多处问题。在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主张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本案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2020年),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收款或收货事实,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进一步提交买卖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实际产生;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藏0xxx2民初4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
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逆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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