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代理的多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些案件系建筑设备租赁领域常见纠纷,涉及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继、合同效力认定、表见代理等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代理的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拖欠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该下属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且未通知债权人。一审原告胜诉后,央企集团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被告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辩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应中止审理及租赁物数量不实。还有一起案件,原告冯XX与两建工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两被告拖欠租金及未返还租赁物,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两被告上诉企图摆脱责任。
接受委托后,朱俊健律师结合自身16年执业经验,在第一起案件中,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在第二起案件中,针对上诉人全部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在第三起案件中,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均为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行为对两公司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均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第一起案件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资或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第二起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确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按价赔偿并支付后续租金,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第三起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核心判项,调整剩余租赁物数量及租金标准,驳回两大建工企业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上诉人共同负担。
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表明,在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全面梳理证据、构建合理的代理思路对后续维权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在面对大型企业的抗辩时,专业律师的精准分析和有力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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