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声称在2024年X月XX日至2025年X月XX日期间与该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还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烧鹅店经营者C很是担忧,当时案件情况十分棘手,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乍一看似乎有理有据。C咨询了一些人,但得到的建议模棱两可,这让C心里越发没底,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场纠纷。
在四处寻求帮助时,C了解到了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开始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执业至今,黄宇杰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这样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让C眼前一亮,C果断委托黄宇杰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在律所办公室,黄宇杰律师仔细研究案件资料,明确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目标,并围绕此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首先,黄宇杰律师团队提交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证明烧鹅店与范X约定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明确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这一动作使得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更加清晰,为后续抗辩奠定了基础。
接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的证据,黄宇杰律师团队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在仲裁庭上,黄宇杰律师指出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烧鹅店从未直接发放薪酬;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也表明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烧鹅店未实施任何用工管理。通过这些细致的反驳,瓦解了申请人“劳动关系从属性”的主张。
最后,黄宇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否定了“职务行为”的推定。整个过程中,黄宇杰律师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的态度让C心里踏实了许多。
最终,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申请人A与烧鹅店在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这个结果对于烧鹅店来说意义重大,不仅避免了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黄宇杰律师用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烧鹅店化解了这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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