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2025年发生了一起劳动工伤纠纷案件。原告李XX是一名普通劳动者,入职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被安排至第三人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处担任普工。然而,在2025年3月20日,李XX在车间搬运水管时左手中指不幸受伤。双方不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还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受伤后更是拒绝为李XX申报工伤。无奈之下,李XX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采取了消极应诉的策略,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他深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变得更重,需要凭借有限的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接手案件后,陈步青律师迅速展开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他首先关注到了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显示被告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原告发放了3335元,虽然备注未写明工资,但结合上下文足以证明这是劳动报酬。其次,他发现了原告与被告公司监事吴X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受伤后与吴X进行了多次沟通,从手也这样,有四个月了,上不了班生活费都是问题以及吴X联系保险公司了,我再催催的回复中,不仅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更能体现出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知晓并处理该事件,反映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了进一步证明吴X的身份,陈步青律师还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与原告微信沟通的吴X系被告公司的监事,其沟通行为代表公司。
在法庭上,面对被告的缺席和无法当庭质证的情况,陈步青律师将这些零散的证据巧妙地串联起来,向法官清晰地呈现了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管理、由被告发放工资、在工作中受伤的全过程。他凭借专业的分析和清晰的逻辑,成功说服了法官。
最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负担。客户对陈步青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勤勉服务,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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