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期间,张某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此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该公司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该公司)认为,张某和他们签订了合同,却把租赁的设备用在其他地方,撤离时还不说明情况,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追究张某的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被告(张某)方面,虽然没有明确其诉求表述,但从辩护人的观点来看,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只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当处置,属于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这些材料详细记录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对应时间节点。关键证据就是这些工程合同和设备流转记录,它们清晰地显示出张某的设备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从这些证据可以看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也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
法院的认定逻辑
首先,从主观意图上看,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要求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设备或者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其次,从行为性质上来说,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是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设备租赁方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设备,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使用用途,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并取得同意。而出租方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加强监督。遇到纠纷时,要先分清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动用刑事手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结尾
这起涉案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最终以当事人无罪不起诉告终,这样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李鉴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十六年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精准判断,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最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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