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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刑事案,律师助力当事人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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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9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青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47人 执业10年
律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71001132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554084955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具有十多年法律方面从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办案经验丰富、技巧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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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徐X及被告单位东明县XX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起案件经律师辩护,当事人均获从轻处罚,律师如何精准制定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
两起刑事案,律师助力当事人获轻判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律师则是为当事人披荆斩棘的勇士。这里有两起刑事案件,在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都得到了相对轻缓的判决。

容留卖淫案:为谭X争取轻刑

谭X因涉嫌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谭X与同案犯商议承包菏泽某洗浴中心按摩及相关项目,明知女技师存在卖淫行为仍提供场所,在2020年5月25日至8月15日期间非法获利13000余元。2022年3月24日,谭X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接手此案的陈青友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这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文和案件细节时游刃有余。他第一时间会见谭X,全面细致查阅卷宗材料。凭借多年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陈青友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找到关键的辩护点至关重要。他结合自己在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的经验,针对本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陈青友律师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谭X主观恶性不深,当庭认罪态度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并且,他还请求法院参照其同案犯的刑期,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最低起点对谭X定罪处罚。

同时,陈青友律师积极推动谭X的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3000元,并预缴罚金执行保证金27000元。这一系列行动充分体现了谭X的悔罪诚意。最终,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谭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对其他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判处谭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该判决结果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最低起点,实现了轻刑辩护的核心目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徐X核减犯罪数额

徐X及被告单位东明县XX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东明县XX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16年9月,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85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75.929万元,徐X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导相关宣传与资金管理工作,案发前共归还3904.489万元,造成存款人损失人民币1471.44万元。一审判决后,徐X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陈青友律师和常XX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介入重审程序。

陈青友律师凭借在县政府法制科多年的工作经历,对各类政策法规有着深入的理解,这使他在面对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问题。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徐X,全面细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证据链、犯罪数额统计细节及案件争议焦点。

在重审庭审中,律师团队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他们指出本案系单位犯罪,东明县XX有限公司2006年3月成立前发生的资金往来数额,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公司经营前期的资金往来多为徐X亲属之间的借贷行为,无还本付息的承诺,该部分款项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的存款,不应计入涉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未区分重复借款、连续借款及借款利息,存款户到期后重新转存的本金及利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徐X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减轻处罚;徐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徐X及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偿还部分集资参与人款项,获得81名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且徐X愿意变卖公司粮库等资产弥补受害人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为支撑这些辩护意见,律师团队对本案涉案数额进行逐笔核对,梳理出公司成立前的资金往来明细、亲属间借贷凭证、重复转存的人次及数额等关键证据,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谅解书、徐X亲属还款证明等材料。

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多项核心辩护意见。对本案犯罪数额作出大幅核减,认定东明县XX有限公司2006年3月成立前的75人次、90.0733万元资金往来,因多为徐X亲属朋友间的借贷且无利息承诺,依法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同时核减了账本中记载但未实际发生的323万元数额,最终认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为4582.2949万元,较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5375.929万元核减近800万元;认定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为1455.44万元,较公诉机关指控的1471.44万元予以核减;虽未认定徐X的自首情节,但认可徐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律师关于徐X认罪悔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获得部分受害人谅解、亲属主动偿还集资款、愿意变卖资产弥补损失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述情节为酌定从轻处罚依据。最终判决被告单位东明县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455.44万元返还被害人

这两起案件中,陈青友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精准制定辩护策略,推动当事人积极退赃缴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轻刑辩护和罪刑相适应的目标。同时,他秉持专业辩护原则,助力司法公正裁判,彰显了刑事辩护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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