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作为商标专用权人,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认为XX公司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百公司上诉。XX公司的初始困境于,二审法院倾向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指出XX公司是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庭审中,双方就XX公司是否构成“销售”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激烈交锋。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但支持合法来源抗辩,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已交付产品的责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里,原告睿公司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排他被许可人,认为XX厂生产、销售及南电商公司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82万元。XX厂的初始难题是产品外观与专利有一定相似性,存侵权嫌疑。王丹律师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认定不侵权的前提下,XX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对产品外观进行勘验比对时,王丹律师清晰阐述不侵权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者前端中部设计差异足以使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全部诉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二审中,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XX厂的代理律师王丹提出不侵权抗辩,强调产品前端中部设计差异;现有设计抗辩,称被诉产品采用现有设计;合法来源抗辩,表明产品有合法来源,销售者不应担责。本案核心争议仍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产品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显著,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维持原判。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关键事实差异,如商标案中证明无直接买卖关系、专利案中强调产品外观关键部位差异;二是善用法律抗辩条款,像商标案的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案的不侵权、现有设计及合法来源抗辩;三是构建多维度抗辩体系,针对不同情况准备多种抗辩理由,提高胜诉几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