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所持有的借条,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的鉴定申请,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及搬迁交房凭证,确认原告与夏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诉讼时效,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XX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所以,对被告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徐XX、夏XX、宋XX、夏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夏XX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宋XX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这份文书背后,是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杨友良律师的不懈努力。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跨学科的教育背景使其在处理案件时更具优势。
接案时,杨友良律师初步判断此案存在较大挑战。被告提出“借条形式简陋”“无转账凭证”“已过诉讼时效”三重抗辩。面对这些问题,杨友良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识到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和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重重。由于借款发生在2014年,时间久远,且债务人夏XX已去世多年,直接证据获取困难。杨友良律师没有退缩,他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找到了原告与夏XX催要借款发生纠纷的报警记录,以及夏XX借款时交给原告的“搬迁交房凭证”。这些证据为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持。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被告坚称借条存在瑕疵,无款项交付凭证,且已过诉讼时效。杨友良律师则从法律依据出发,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被告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却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债务人死亡客观上导致原告催款受阻,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在关键环节上,杨友良律师通过提交报警记录和交房凭证形成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现金交付事实,驳回了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杨友良律师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跨越八年的债权追讨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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