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的一间办公室里,刘晟律师正仔细阅卷,面前堆满了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他的关键动作是对所有证据进行逐一核对与梳理。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到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每一份证据都被他反复查看。
之所以如此细致地核对证据,是因为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众多。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需要准确认定,这依赖于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同时,被告一的保险赔偿责任划分,被告二、三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还有被告二提出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等抗辩是否成立,都需要有坚实的证据支撑。刘晟律师所在的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证号为16528201910089234,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专业能力得以充分展现。
通过对证据的精准梳理,刘晟律师明确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证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在庭审中,他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他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另一案件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的资料室里,刘晟律师正为喀什某某公司与中某某公司、明某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整理材料。他的关键动作是收集并整合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双方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钢材采购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供货明细、发票、付款凭证,以及2021年的供货签收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及认证情况、运费支付凭证,还有原告财务人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刘晟律师如此收集证据,是因为庭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被告是否欠付原告货款及金额如何认定、利息主张是否合法合理、保全费和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等方面。这些证据能清晰证实双方长期存在钢材买卖合作关系,且形成“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固定交易习惯,也能佐证2021年3月原告已履行140107元供货义务,被告应按交易习惯支付货款。
在庭审中,刘晟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他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原告自2020年至2022年1月期间持续向被告催要货款,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三年期限;就利息、保全费主张,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利息起算时间符合双方交易惯例,保全费系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107元;支付原告利息17096.49元(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支付原告保全费1273元;以1401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明某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给付义务的,由被告中某某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原告负担115元,二被告负担1727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款项共计158476.49元。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X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的会议室里,刘晟律师为陈XX与朱XX、蒋XX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准备。他的关键动作是仔细研究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等。
这样做的原因是庭审争议焦点在于蒋XX与陈XX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朱XX受伤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朱XX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刘晟律师需要从这些证据中找到支持委托人陈XX免责的依据。
在庭审中,刘晟律师团队作为被告陈XX的代理人,围绕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答辩及举证。他们指出陈XX与朱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二者均为受蒋XX雇佣的劳务人员,系共同提供劳务的工友关系;陈XX仅为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独立组织施工、指挥监督其他工友;朱XX受伤系水泥柱子断裂及自身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陈XX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完全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XX各项经济损失222258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驳回朱XX对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XX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2元,由朱XX承担1061元,蒋XX承担2131元。成功为委托人陈XX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刘晟律师长期坚持以精准的证据分析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来推进案件,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深入研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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