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铁粉厂给食品公司供应铁粉。前期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业务中,货物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都是电话订购。铁粉厂继续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接收发票,可只付了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诉求是让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和逾期利息。他们认为自己按约定供货,食品公司就该付款。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明确答辩内容,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对未签合同部分的货物价格存在异议,觉得不应该按铁粉厂主张的价格来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双方前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不同时间段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价格范围。之后未签合同的业务,铁粉厂继续供货,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货物,铁粉厂按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关键证据就是这些合同、对账记录、入库单和发票,这些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和货物交付情况。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认为双方没有约定价格时,可以依照交易习惯来确认。前期合同约定了单价,这就是交易习惯的体现。对于2017年的铁粉价格,法院根据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价格,双方以往交易在4900-5300元/吨之间,而铁粉厂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铁粉厂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所以按照这样的价格计算出了食品公司拖欠的货款金额。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个案子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伙伴,后续交易也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也要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如订单、送货单、发票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交易事实和价格的证据。
结尾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未签合同部分货物的价格,为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讨回了货款和逾期利息。董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董爽律师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公司法方向的专业背景让她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执业以来,她承办了大量案件,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她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凭借扎实的理论和丰富的跨界知识,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这起案子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董爽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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