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7日,中建XX与XXXX签订了《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吴XX后来与梁XX签订了《分包协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梁X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以及2008年10月23日签收了合计349771.57元的工程款。此后,梁XX以吴XX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中,对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收取该笔工程款的事实未予认定。
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领取的这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梁X、梁XX、梁XX连带返还该款项。案件进入了复杂的审理阶段。
此时,邓德锴律师介入了这场纷争,为被告梁X提供法律服务。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一直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严谨细致。
邓德锴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收取工程款的事实不予认定。而且,梁X提供了诸如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349771.57元是其应得的工程款。
在庭审过程中,邓德锴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有条理地阐述观点。他指出,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观点,认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了吴XX的起诉。这场围绕349771.57元工程款的纷争,在邓德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有了一个清晰的结果。
事后回顾这场案件,当事人对邓德锴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更深的体会。邓德锴律师在民商事案件中,以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合理运用,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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