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某地,XXXX年X月X日,王某某第二次入职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担任保安。可命运弄人,入职当日王某某在工作时就受了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来,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伤残。然而,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王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陈步青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他深知此案的特殊性。原告入职当日即发生工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极短,且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这无疑给工伤待遇的索赔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陈步青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精心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接着,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仔细核算各项赔偿项目,计算出原告应得的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并据此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态度。他主动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向被告方阐明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企业声誉等角度,向被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为了推动调解进程,陈步青律师多次与双方沟通,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他代表原告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合理权衡,既确保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又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创造条件。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81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照总额9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
这次案件的成功调解,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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