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是一家艺术培训公司,被告B原本是该公司的员工。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协议里约定被告B离职后不能拉拢原告的现有客户,也不能外泄客户资源,要是违反了就得向原告支付五万元赔偿款。
原告A称,有个意向学员林X本来打算在他们公司报名高价教练班,可被告B离职后,拉拢这个学员,以能办理学费分期为诱饵,引导学员去了其他机构报名,还收了学员一千元定金。原告觉得被告A这么做,让他们失去了潜在生源和预期收益,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约定,构成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赔偿违约金五万元,还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面对这样的指控,压力巨大。一旦败诉,不仅要赔偿五万元,还会给自己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在这种焦虑的状态下,被告A委托了吴震律师来应诉。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他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发现原告A主张的侵权事实站不住脚。原来,学员是因为对被告B个人的信任,才自愿选择去其他机构的,而且核心原因是原告A没办法满足学员学费分期的需求,并不是被告A用不正当手段去抢夺客户。同时,原告A要求的五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也没有实际损失的依据,所以案涉行为根本不构成违约及侵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吴震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他细致梳理并提交了被告A与学员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清楚地显示,学员是因为原告A不支持分期付款才放弃报名,转而选择了能办理分期的其他机构。学员也明确表示,是基于对被告B个人的信任才做出这样的选择,并非被告A恶意拉拢、诱导。
在庭审中,吴震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个人信赖而自愿选择交易对象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侵权。他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地完成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全面驳斥了原告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学员是因为付款方式问题放弃在原告A处报名,被告A没有采取欺诈、胁迫、泄露保密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学员是自愿选择新机构的。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被告B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A自行承担。
原本被告B面临着赔偿五万元的风险,心里十分焦虑。而最终的结果是他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个对比十分明显。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吴震律师精准抓住了案件关键,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层逻辑全面抗辩。他清晰界定了“不正当抢夺客户”与“客户自愿选择”的法律区别,完整还原了事实经过,有力反驳了高额违约金,高效完成了庭审抗辩,既规范了企业对离职员工的不合理约束行为,也保障了劳动者正常就业与合理介绍客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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