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6天,也就是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某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某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为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X》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某建设公司称缪某某简历造假。但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这一主张不成立。
争议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理由
某建设公司提出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所以,法院不认可某建设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的主张是否有效
某建设公司称缪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其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在缪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这一主张也不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某某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结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漏洞,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主张。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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