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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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合法性探讨关于拆迁安置房是否能直接写子女姓名的问题,通常来说答案并非如此。拆迁安置房的协议条款具有不可随意更改的约束力,因为此种协议本身即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双方签署协议,便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待获得拆迁后的房产证之后,当事人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父母所获之搬迁房屋权益应为其独有,即使仅仅给予夫妇其中一方,亦仅视为该方个人所得,并非因其婚姻关系而得到的共享财产。因此,此类情况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此外,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奖励金、劳务报酬,以及由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盈利,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或者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皆可被归纳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房产所有权已成为一个既定的事实。当房屋产权被正式转让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骗或威胁的行为,否则原所有者不能重新索回房产。假设在此过程中,子女并未支付任何款项,那么这实际上是对于子女的一种无偿赠予方式。然而,家庭成员之间仍可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倘若这样的话,他们可以通过买卖形式将某一套房产转移到另一名家庭成员手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以父母之名购置汽车,则需视其实际出资状况来判定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若购车款项源自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此部分花费应被视为个人财产的支出,而另一方并无对此进行分割的法定权力;反之,倘若购车款项出自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这辆汽车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则享有对此进行分割的法定权益。

离婚后想将房产给孩子,即使有未成年子女,可在双方协商一致、视为无偿赠与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如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同意;单方个人房产则可自行办理过户给子女。任何一方反对,赠与行为无效,房产无法随意转至子女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