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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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保全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在执行时会有一定的优先权。比如多个债权人同时向一个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候保全的财产可能会更有优势。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我们还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各个债权的特点,有没有担保什么的。

要是诉讼保全的房产符合相关条件,那在分配合法权益的时候,它就可以享受更优先的分配权利啦。不过呢,这个待遇也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没有争议的。具体怎么分配,还得看好多因素呢,比如债权的性质、有没有其他形式的担保啥的。比如说,如果是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这种债权可能就会排在普通债权前面先得到清偿哦。

在司法操作中,尽管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的预防措施,但它并不等同于优先受偿权。根据现行法规,当一方当事人可能采取不当行为或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时,无论是当事人自行申请还是法院主动采取,都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这并不赋予被保全的财产自动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在现行法规下,财产保全主要是出于预防性目的,旨在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行动。当事人可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但需注意,保全财产并不意味着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裁判的有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现行法规下,财产保全主要是出于预防性目的,旨在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行动。当事人可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但需注意,保全财产并不意味着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裁判的有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