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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优先受偿吗

张** 山西-太原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06 11:12:41 446人阅读

债权保全优先受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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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保全措施,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主要作用是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合理减少,以此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不过,这类措施本身并不会让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2)要想拥有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像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担保物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除了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也能使债权人优先受偿。
(4)普通债权借助债权保全措施,只是确保了责任财产不减少,在受偿时依旧要遵循债权平等原则,和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提醒:债权人若想优先受偿,应考虑设立担保物权等法定情形。不同债权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16: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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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可与债务人协商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出现时,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若是建设工程相关债权人,施工完成后要注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若涉及船舶等特定领域,要了解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及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10-06 14:5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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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作用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保障债权,但不赋予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受偿无优先顺序。

2.满足法定情形可获优先受偿权,像设立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约时,担保物权人可优先就担保财产受偿;还有建设工程价款、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

3.普通债权经债权保全,仅保障责任财产,仍按债权平等原则与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2025-10-06 13:3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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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保全措施本身不赋予优先受偿权,若要优先受偿需符合法定情形,一般债权经债权保全仍按债权平等原则按比例受偿。
法律解析:
债权保全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作用是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但这并不改变债权人的受偿顺序。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需满足法定条件,像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也能让债权人优先受偿。一般债权借助债权保全措施,仅保障了责任财产不减少,最终还是要按照债权平等原则,和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如果您在债权相关法律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详尽的法律建议。

2025-10-06 12:5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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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实现,但本身不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一般债权仍需按债权平等原则与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2.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可通过符合法定情形来实现。一是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担保物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二是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使自己优先受偿。
3.建议债权人在交易中,若希望保障自身受偿的优先性,可考虑设立担保物权。同时对于符合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要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12:36: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在先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吗?问题解答如下,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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