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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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必要条件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首先,开发商需缴纳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建设单位需持有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再次,根据所供应预售商品房数量进行核算后,楼盘开发商需保证已投入至该项目建设中的资金总额达到了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需要明确告知购房者施工进度与预期竣工交付日期等信息;同时,对于多层建筑而言,其主体结构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建造工作;最后,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其地下部分的主体工程也必须完工。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骤增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关于销售代理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委托方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其次是关于溢价款的分配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溢价奖励的约定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达成的,并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同时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合法有效的条款;最后是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问题。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契约中约定或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期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疏忽导致买方无法完成该业务的,买方有权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商品房销售需满足:买卖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让方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交易真实无欺诈,合同不违法违规及公序良俗,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