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应该
赔偿部份免
交契税,补差价部份按实际税率征收。
1、被
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
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
契税;
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
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
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
收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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