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不宜羁押高血压标准是什么

不宜羁押高血压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1.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羁押高血压的标准是:
如果羁押会使得高血压犯人病情加重又或者是危及生命的,则不宜羁押。
需要申请不羁押的,需要提交医疗证明,申请不羁押的,可以对犯人不予拘留,而是予以取保候审。
但是对于普通高血压犯人,如果羁押不会对犯人造成健康影响,就不能申请不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
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赵磊律师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566017219(免费咨询),东北地区专做刑事辩护的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行仁律所毒品犯罪部负责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师。 专注办理涉毒涉黑、贪污非吸、诈骗滋事、故意杀人、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