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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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首先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协议:1)未按期交付租赁物,经书面催促后仍不履行,承租人可提前终止;2)租赁物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正常使用;3)租赁物品有明显缺陷危及安全;4)承租人滥用或违反约定损害租赁物;5)未经许可转租;6)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补缴。

出租方违反《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产,且交付房产存在多项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设计或建筑缺陷引发安全隐患。多次书面通知无果,出租方怠于履行义务,日常管理缺失,严重损害了承租方的商业用途、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租赁合约中,若出租方未按期交付租赁物、提供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物品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承租方有权解约。反之,如承租方不当使用致物品损坏、逾期未付租金或擅自转租,出租方亦可解除合同。双方均需履行约定责任,否则可能触发解约条款。

商铺租赁可以解约的情况:1、出租方违反约定,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2、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3、由于自己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承租方需要终止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