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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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遭其中一方秘密挪用该如何处理在未征得配偶同意且未告知其中之一的情况下,若所支出的款项属于家庭事务费用范畴内,夫妻任意一方可单独就此进行处置。进一步地阐述这一观点,即指在进行日常家务操纵权的过程中,无论是配偶是否知情或是予以认同,夫妻双方皆必须为相应行为产生的所有法律结果负有共同连带责任。如果未经日常生活所需而决定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则夫妻两人应通过协商达成共同的决定。

1.此项权益并不包含在信用卡免年费服务之内;2.在婚前全额支付所购房产的款项将会被视为个人财产,无论是否售出,其所有权始终归属于该办卡人或其配偶;3.针对在婚前所购置的房产来说,倘若在婚后仍需进行还款,则无论何时添加对方姓名于房产权证中,都应视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的债务能不能查封、扣押、拍卖共同财产,要全面分析。如果债务是一方承担的,而且债权人能证明债务只用于他个人的生产或生活,那么法院可以执行他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如果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那么原则上应该用共同财产来偿还。

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拍卖权取决于债务性质。如果是共同债务,法院可以拍卖共同财产;如果是单方债务,责任人应该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但是,如果共同财产中有责任人的份额,法院有权对该部分进行处分。

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一方的债务而被强制处置,除非双方达成协议,这是为了保护未负债方的权益。但是,如果有明确的财产约定,或者债务确实是为了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并且有充分的证据,那么依法可以处置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