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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有哪些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1.卖方违约情形:
逾期交房,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
房屋质量差,交付的房屋影响正常使用。
一房多卖,同一房屋卖给多个买家。
未办过户,致使买方无法取得产权
2.买方违约情形:
逾期付款,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
拒绝收房,无故不接收合格房屋。
不配合手续,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3.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有约定,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等;
未约定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将房屋卖给小胡。小朱应在规定时间交付质量合格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小胡需按时付款并配合办理贷款手续。然而,小朱逾期交房,且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还将该房屋卖给了小丽。小胡也未按时支付部分购房款,且拒绝受领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存在逾期交房、房屋质量不符以及一房多卖、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有约定,小胡可要求小朱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若合同未约定,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小胡存在逾期付款和拒绝受领房屋的违约行为,小朱同样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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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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