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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违约金是否等同于押金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1.租房违约金和押金性质不同。
违约金是违约方给守约方的补偿和惩罚费用,弥补守约方损失。
2.押金是承租人给出租人的保障金,保证租赁期间出租人财产安全,无特殊情况租赁结束应退还。
3.若合同约定违约时押金抵违约金,违约时押金可当违约金;
未约定的,违约方付违约金,出租人扣除合理费用后退还押金。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许,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小许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小许认为自己交付的押金应充抵违约金,无需再额外支付违约金;而小朱则称合同未明确约定押金可充抵违约金,小许除押金外还需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违约金是在一方违约时,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以补偿损失和惩罚违约行为的金额;押金主要用于保障租赁期间出租人的财产安全,正常情况下租赁关系终止应退还承租人,二者性质不同。
2、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时押金充抵违约金,违约时押金可当作违约金处理;本案中合同未作此约定,所以小许除押金外还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小朱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退还小许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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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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