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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应如何适用

时间:2025.07.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27人
律师解析:
1.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
比如合同规定违约需付房款5%作为违约金,违约时就得这么付。
2.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
过高一般指远超实际损失30%,过低则明显低于造成的损失。
3.若没约定违约金,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像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房价差价等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将一套房屋卖给小胡,小胡支付定金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因房价上涨想反悔,遂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小胡要求小朱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小朱则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小朱拖延过户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违约金的适用,需考量是否过高或过低。若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需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根据小朱的请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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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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