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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可以在公安机关内执行吗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通常不在公安机关内执行,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
没有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
3.公安机关是专门办案场所,不满足监视居住指定居所条件,所以通常不把它作为执行地点。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考虑到在小朱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便决定将其监视居住地点指定在公安机关内。小朱认为公安机关内是专门办案场所,不应作为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对此提出异议,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指定居所不得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2、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小朱的监视居住地点指定在公安机关内,而公安机关内属于专门的办案场所,不符合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条件,小朱的异议是合理合法的,公安机关应重新选择符合规定的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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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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