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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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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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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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可被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三)执行机关会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侦查期间可监控其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结论:
公安机关对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一般在住处执行,特定情况可指定居所执行,执行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者进行监督和通信监控。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符合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且符合逮捕条件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常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若其无固定住处则可指定居所。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等执行。同时,执行机关会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者遵守规定的情况,侦查期间还可监控其通信。如果遇到关于监视居住或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对案件办理实际情况的考量。
(2)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指定居所。对于特定严重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时,经批准也可指定居所,但不能在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
(3)执行机关会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者遵守规定的情况,侦查期间还可监控其通信,以确保监视居住的有效性和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提醒:被监视居住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反规定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对监视居住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1.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些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理需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且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批准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执行机关会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督被监视居住者遵守规定情况,侦查期间还可监控其通信。
2.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查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确保符合规定。指定居所执行时要保障被监视居住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机关在监督过程中要规范操作,避免侵犯隐私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对被监视居住者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应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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