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定
股东抽逃出资从两方面分析。
行为上,像验资后转出
出资款、虚构
债权债务转出出资、做假财报分配利润、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等,算
抽逃出资。
2.
构成要件方面,主体是股东,
主观故意逃避出资义务,客体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及他人权益,客观是
违法抽回出资。
3.符合行为和要件就认定抽逃出资,涉事股东要返还本息,向足额出资股东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小朱为逃避出资义务,在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出资转出。小李和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责任,小朱则不承认自己抽逃出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上看,小朱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符合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2、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小朱作为公司股东,主体适格;其主观上故意逃避出资义务;客体上侵犯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小李、小胡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过法定程序抽回出资。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承担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向小李和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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