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买卖不破租赁”,房屋在租赁中被拍卖,
有效期内
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有效,新所有权人需履行原合同。
拍卖前法院要通知承租人,其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先于
抵押,租赁关系不受
抵押权影响;
抵押先于租赁,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
受让人无效。
3.
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财产已抵押,要
赔偿承租
人损失;
已书面告知,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将其
房屋出租给小丽,租赁期为五年。一年后,小朱因
债务问题,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小胡竞拍成功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小胡认为自己有权让小丽立即搬走,而小丽则依据租赁合同,要求继续居住至租赁期满。此外,在拍卖前,法院并未通知小丽,小丽称自己作为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经调查发现,该房屋是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况。
案情分析:1、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由于房屋是在已租赁状态下拍卖,且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所以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小胡继续有效,小胡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能要求小丽立即搬走。
2、法院在拍卖前未通知承租人小丽,小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的这一行为损害了小丽的合法权益。
3、因为是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所以,小丽的租赁权益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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