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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欺诈赔偿多少

时间:2025.06.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62人
律师解析:
1.若预售合同有欺诈情况,受欺诈方可要求撤销合同。
欺诈方致对方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赔偿额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含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欺诈,买受人能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让出卖人承担不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像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已抵押或已卖给他人等情况。

案情回顾:

小何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后来小何发现该企业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小何要求企业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企业则认为赔偿要求过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预售合同存在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构成欺诈,小何作为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
2、因欺诈行为致使小何遭受损失,企业应赔偿小何因此所受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小何作为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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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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