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以房抵债协议在开发商破产申请受理前签订,房屋无
抵押、查封等转让限制,且已完成交付或
过户,协议一般有效。
2.若只签协议但未交付或过户,
债权人对房屋无所有权,仅为普通债权。
3.若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签协议,除经法院或
债权人会议同意,个别清偿无效,协议也无效,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通过
破产程序按顺序受偿。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开发商的债权人。开发商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小许与开发商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然而,房屋未完成交付和过户手续。后来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小许又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小许认为自己应获得
房屋所有权,而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小许与开发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完成房屋交付或过户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小许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债权仅为普通债权。
2、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重新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由于未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同意,依据
企业破产法,该协议无效。小许应及时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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