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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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职务侵占犯罪又被称为职务侵占罪,它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行为主体,行为者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内担任特定职务的员工,而不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者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和动机;再次,在客观方面,行为者需要通过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最后,在行为方式上,行为者可能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单位财产。

非属公司职员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要素就其客体要素而言,职务侵占罪的针对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关于其客观方面的表现,职务侵占罪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侵吞并占用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且此种行为在数额上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从主体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对主体有特殊要求,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

非国有工作人员非法占有罪,即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 1.犯罪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贪污罪,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针对公司、企业等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其控制下的资金和尚未占用的财产。犯罪对象涉及有形物质财富和无形知识产权。此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涉案金额需达一定标准。主体为特定人群,如非公职董事、监事、经理等。主观上,行为人需直接故意并意图非法占有财产。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指自然人故意非法占据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或受托代管财物,并拒不退还。构成要件包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际掌控或管理财物、明知财物非己所有、故意占有、拒绝归还。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侵占罪的定罪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