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身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吗

山东 - 菏泽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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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菏泽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


本单位的财物包括:


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本单位享有的债权;


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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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17:3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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