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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公安机关什么程序

时间:2025.06.1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4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拘留3日内,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2.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时间可延至30日。
3.检察院7日内决定,同意则公安执行逮捕,不同意则公安释放或变更措施。
4.37天内不批捕,公安须立即放人并通知检察院。
5.公安认为有误可复议,不被接受可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后的第2日,公安机关认为小朱存在多次作案嫌疑,便在第30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逮捕。公安机关接到决定后立即释放了小朱,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但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决定有误,认为小朱符合逮捕条件,要求复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小朱多次作案,在第30日提请批捕符合程序。
2、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本案检察院按规定时间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也按要求立即释放了小朱并通知检察院。若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错误,可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其要求复议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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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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