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房屋
代理买卖存在委托代理
法律关系。
当
代理人获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时,此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委托人要依约履行义务,像交付房屋、协助办理
产权过户等。
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事,维护委托人利益。
2.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买
卖房屋,这就构成无权代理。
要是委托人追认,合同有效。
若不追认,对委托人不产生效力,由
行为人承担责任。
3.若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便构成
表见代理,合同同样有效,委托人需承担合同后果。
4.在整个房屋代理买卖过程中,各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合法、有序开展。
一旦
发生纠纷,可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
主张权利、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小许委托小李代理出售自己的房屋,并给予了一定授权范围。小李在与小胡洽谈房屋买卖时,超越了代理权,擅自降低了房屋价格与小胡签订了合同。小许得知后,认为价格过低不想
履行合同,而小胡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李超越
代理权限,认为合同应有效,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本案中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小许为委托人,小李为代理人,小胡为第三人。小李超越代理权与小胡订立合同,构成无权代理。
2、若小许追认该合同,则合同有效,小许需依约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义务;若小许不追认,合同对小许不产生效力,由小李承担责任。但小胡若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小李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小许需承担合同后果。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解决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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