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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代理买卖怎么处理

时间:2025.06.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1.房屋代理买卖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人获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此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委托人要依约履行义务,像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
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事,维护委托人利益。
2.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买卖房屋,这就构成无权代理。
要是委托人追认,合同有效。
若不追认,对委托人不产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若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便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同样有效,委托人需承担合同后果。
4.在整个房屋代理买卖过程中,各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合法、有序开展。
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权利、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

小许委托小李代理出售自己的房屋,并给予了一定授权范围。小李在与小胡洽谈房屋买卖时,超越了代理权,擅自降低了房屋价格与小胡签订了合同。小许得知后,认为价格过低不想履行合同,而小胡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李超越代理权限,认为合同应有效,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小许为委托人,小李为代理人,小胡为第三人。小李超越代理权与小胡订立合同,构成无权代理。
2、若小许追认该合同,则合同有效,小许需依约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义务;若小许不追认,合同对小许不产生效力,由小李承担责任。但小胡若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小李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小许需承担合同后果。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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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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