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单位未付
工程款需担
直接责任。
其作为付款方,不按约定支付属违约,要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
赔偿损失。
2.存在转包、
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限制,让建设单位在欠款范围内担责。
3.工程有保
证人的,建设单位未付款且
符合条件,保证人担责。
一般
保证是建设单位
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时,
连带责任保证则
债权人可要求双方任一方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的建设单位承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小李。工程完工后,小许的建设单位未依约向小李支付工程款。小李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付款责任。同时,该工程有小胡作为保证人。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小胡也对是否要承担
保证责任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建设单位作为付款义务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所以小许所在建设单位需承担直接责任。
2、由于存在转包情形,小李作为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小许所在建设单位在欠付转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
3、对于保证人小胡,若为一般保证,在建设单位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担责;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小李可要求建设单位或小胡承担责任,具体依
保证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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